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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民稳妥经纪新疆分公司总经理被正告并处分款103万元

时间: 2024-01-28 13:09:20 |   作者: 产品中心




  2024年1月2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发布了行政处分信息揭露表新金监罚决字〔2024〕18号,胡峻(时任兴民稳妥经纪新疆分公司总经理)(简称:兴民稳妥),其对兴民稳妥经纪新疆分公司虚伪列支费用;未按规则为稳妥经纪从业人员处理执业挂号的事项承当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稳妥经纪人监管规则》第三十四条、第八十八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对胡峻(时任兴民稳妥经纪新疆分公司总经理)正告并处分款10.3万元。作出处分决议的日期为2024年1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第八十六条:稳妥公司应当依照稳妥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则,报送有关陈说、报表、文件和材料。稳妥公司的偿付能力陈说、财政会计陈说、精算陈说、合规陈说及其他有关陈说、报表、文件和材料一定要照实记载稳妥业务事项,不得有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说和严重遗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违背本法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稳妥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依规则报送或许保管陈说、报表、文件、材料的,或许未依规则供给有关信息、材料的;(二)未依规则报送稳妥条款、稳妥费率存案的;(三)未依规则发表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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